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核查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3 19:54 浏览:1141 来源:市交通局官网

各县(市、区)安委办,交通运输局,政务办(12345热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新格局。根据省安委办、交通厅、政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核查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22〕37号)和市安委办、市财政局《徐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徐安办〔2022〕39号)(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核查办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奖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举报事项按照业务领域分为:“两客一危一货”、水上交通、公共交通、港口经营、交通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

(一)“两客一危一货”领域(5类)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旅游包车、班线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3. 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

4. 托运人瞒报谎报危险化学品;

5.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人员从事“两客一危”运输;未按照规定对“两客一危”车辆实行动态监控。

(二)水上交通领域(5类)

1. 未经许可擅自或者超范围从事水路运输;

2.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船员运输危险货物或者违反禁令运输危险化学品;

3. 不具备试航条件船舶进入通航水域;

4. 未经许可私自设渡或者违反规定冒险渡运;

5. 未经许可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三)公共交通领域(2类)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等公共交通经营;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四)港口经营领域(4类)

1. 未经许可擅自或者超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2.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法储存危险货物;

3. 危险货物港口擅自进行动火、临时用电、吊装、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4. 作业委托人瞒报、谎报危险货物。

(五)交通工程建设领域(5类)

1. 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许可审批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5.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六)基础设施领域(3类)

1. 未经许可擅自涉路施工;

2. 公路桥梁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或者严重缺损未实施交通管制;

3.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非法或者违法采砂。

(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八)交通运输领域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渠道

接收举报的途径包含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形式。

(1)12350有奖举报热线(以下简称12350专席);

(2)12345政务热线;

(3)12328交通热线;

(4)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安全举报专栏。

三、接报初核

(一)12350专席分办举报事项的处理

1. 登记初核

12350专席通过政务热线12345平台,将交通运输领域举报事项分办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小时内签收、编号登记,主动联系服务对象,沟通诉求情况并告知办理程序及期限;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核,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初核。办理过程要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不泄露。

2. 初核反馈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举报事项组织初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1)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实质内容;

(2)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领域有奖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否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或者已经作出处理;

(4)被举报对象是否已经开始整改或者已经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

(5)举报事项是否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6)举报人是否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7)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初核属于交通运输领域有奖举报事项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办理。

初核不属于交通运输领域有奖举报受理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安委办12350专席提交初核不予受理的原因或建议办理部门以及办理初核单位(部门)联系方式,由12350专席工作人员向举报人反馈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受理情况;举报人如有疑问,12350专席可以现场转接相关初核单位(部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个工作日提交。

(二)交通运输部门受理举报事项的处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信箱、12328热线,信件及相关投诉受理渠道收到的有奖举报事项,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登记,参照12350专席受理有奖举报事项的要求进行初核。经初核属于有奖举报事项的,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形成12350工单,并提交12345平台录入,实现有奖举报事项的统一管理。经初核不属于有奖举报事项的,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直接电话答复举报人。

四、核查办理

举报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核查、及时反馈、闭环销号”的原则进行。

(一)举报分办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事项和属于市本级业务范围内举报事项以及社会关注度高、跨县(市、区)等重大举报事项,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业务类别转相关单位办理,并负责跟踪督办。需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

实名举报且线索清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行政管辖区域和业务类别,转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核查处理,并分送相关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对一般性的举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直接转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二)举报核查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的单位(部门)收到分办的待核查举报事项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查处结果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并依据《实施办法》综合考虑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安全效益和社会影响,提出奖励意见。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核查;特殊核查事项,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向同级12345平台报备延期理由。核查单位可采取现场核查,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对交办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单位要高度负责,不得推诿敷衍;核查处理单位认为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交办单位,不得自行移送或者搁置不办。

(三)举报处理

经核查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督办单位和核查处理单位对核查处理结论存在不同意见的,必要时可提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专题会议研究。

五、跟踪督办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时限规定督促负责核查的单位(部门)及时办结核查事项,必要时对实施处罚和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六、结果反馈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核查处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核查处理结果,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12345平台提交核查报告和奖励意见,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由举报接受部门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核查结果不满意的,到市安办进行接收登记,市安办电话为:12350,0516-83790226。

七、举报奖励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由市安委办定期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金额评估、领奖通知、奖励发放等工作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八、档案管理

举报事项办结后,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向举报人答复情况等。做好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核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图片、视频等资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收集交通运输领域有奖举报办理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统计分析。

九、责任监督

举报的受理、交办、办理、答复和反馈过程中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责任追究:

(一)收到举报未按规定登记、交办,或者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查处职责而未履行职责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实处理的;

(四)处理举报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举报事故材料的;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故意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的;

(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八)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故意透露给他人,进而骗取奖励的。

十、工作要求

(一) 各地安委办、交通运输局、12345热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奖举报核查工作规程,完善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告。

(二)各地在办理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事项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市安委办、交通运输局、政务办反馈。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安委办: 曾诚,联系电话: 0516-80807081;       

市交通局: 赵影,联系电话:0516-85909687;

市政务办:  刘健,联系电话:0516-67019200。

   

附件:市安委办、市财政局《徐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徐安办〔2022〕39号)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徐州市交通运输局

 

 

 

徐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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